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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县:计划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告

2022-11-10 14:06:34 作者: 绘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53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一、建设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十四五”期间我县计划分期分批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2022年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10套),着重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以及产业园区职工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二、政策措施

  (一)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调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切实降低税费负担。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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